湖南设立保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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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设立保险代理公司
详细说明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1)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5)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6)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保险代理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代理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

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1]
,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第二,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第三,经营管理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例如,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中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备投保人查阅。
1.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具有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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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3)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5)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6)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保险代理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代理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

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1]
,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第二,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可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第三,经营管理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由于保险代理公司与客户的接触,需要了解客户的风险,承担解决客户风险管理的任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招聘、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例如,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中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备投保人查阅。
1.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具有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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