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河北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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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河北保险公估
详细说明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备案的保险公估公司共有353家。相较于初发展阶段的几家,在数量上有着巨大的突破,但相应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如2019年5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六家保险公估公司开出13份罚单,这在保险公估监管领域还是很较为少见。罚单问题主要集中在编制或者提供虚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这对素以“公平”“权威”著称的保险公估机构,是一个沉重的信誉打击。
此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也屡屡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的现象。这都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综上,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重视,探索解决其暴露的缺陷问题,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无疑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点问题。
保险公估人这一特殊的保险市场角色,其市场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值、风险评估与理赔认定,与保险市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能够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其制度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行业意义。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定保险公估人必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 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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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9年5月,上海银保监局对六家保险公估公司开出13份罚单,这在保险公估监管领域还是很较为少见。罚单问题主要集中在编制或者提供虚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这对素以“公平”“权威”著称的保险公估机构,是一个沉重的信誉打击。
此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上,也屡屡出现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的现象。这都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制度存在的管理问题。综上,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保险公估人制度的重视,探索解决其暴露的缺陷问题,完善保险公估人制度,无疑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个重点问题。
保险公估人这一特殊的保险市场角色,其市场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值、风险评估与理赔认定,与保险市场业务有着密切关系,能够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其制度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行业意义。

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传统的保险理赔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接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与风险评估、鉴定、估算等承保公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人依据业务种类不同,也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与理赔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标的承保前,对保险标的做现时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核算其自身承保能力和厘定费率条件的重要参考。
理赔公估人
是指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依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通过上述概念与分类可知,保险公估人具备“独立公正”的业务属性与“评估”的功能特点。其公估业务覆盖保前、保后,贯穿整个保险活动环节。因此,保险公估人无论对于保险业务的具体展开,还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定保险公估人必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 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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